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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时候,很多人为了迅速摆脱一段婚姻,会承诺在婚姻中独自抚养孩子,然后现实和理想的差距往往让人感受到生活的压力,于是,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的这个离婚纠纷的案例。
陈某与张某经过法院调解离婚了。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儿子陈某某由父亲陈某抚养,探视权由双方自行协商。
在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过程中,陈某表示,同意离婚,孩子由其抚养,并表示不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对方可随时探视孩子。没想到,两年后,儿子陈某某却将母亲告上法院。
原告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即其母亲张某,支付原告抚育费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原告的学杂费用由父母双方各半承担。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差距较大,最终调解没有成功。
那么,父母双方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父母是可以协商孩子的抚养权,并且可以约定孩子跟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的抚养费,但如果经过查证,抚养这一方的抚养能力确实是不能够保障子女的生活,对子女的成长有影响的,不予准许,所以该约定合法有效。
离婚协议里如果约定的是一方可以不用付子女抚养费的,因为这份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该认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尽管是在调解中的口头承诺,陈某表示自己独自抚养孩子,不需要张某支付抚养费,该约定合法有效。
既然协议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协议的约定并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因此,约定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的协议有效,但是在“必要时”子女可要求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付或者增加抚养费。
本案原告父亲即法定代理人陈某在法官已经释明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仍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经济情况不足以维持陈某某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未举证陈某某的教育、医疗、生活等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最终,在法院对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即原告的奶奶释明相关道理后,原告当庭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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